起 诉 书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一辆“通胜”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江油市庐山路中段“博文盛锦”小区门口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呙建明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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