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2********,汉族,无文化,群众,农民,住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8时许,驾驶手付拖拉机从东辽县**镇**村**组孙某某家出发前往东辽县**乡**村一组“任老大”农机修理部修车,行驶至**乡**村**组路段时将被害人王某甲撞到,造成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后果。经东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任某乙、王某乙等人证言;
(三)书证;
(四)勘验、检查笔录;
(五)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盛伟龙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东辽县**镇**村**组;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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