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73******1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抚州市金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5时55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赣F0*****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F****)在本市丰抚公路丰城**检测站门口处与赖某某驾驶的闽AL****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赖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案发后杨某某因未发现事故发生驾车离开现场。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赖某某系受较锐的钝器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伤者黄某某系钝性暴力作用致重伤一级。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某、黄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一方支付赖某某、黄某某一方1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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