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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号牌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县合口镇驶回家中。当晚19时15分许,杨某某驾驶车辆由北向南沿临岗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当车行至本县**镇**组路段时,因其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使其车与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该社区杜家嘴组村民杜某某相撞,致使杜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经临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杜灯喜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办案民警出具线索来源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8]第5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张三妹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德司鉴中心[2018]交鉴字第8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常凯信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敏

检察官助理:雷姗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587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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