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什检公诉刑诉〔2019〕825号
被告人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阿克苏市西大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杨**驾驶的车号牌为新A2GK9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G21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932KM+900M处时,由于疲劳驾驶操作不当,冲下路基发生翻车,造成车内乘车人**和***(4个月婴儿,出生医学证编号Q*******)死亡,张**受轻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2018年6月5日,乌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2018】55号确定被告人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驾驶的车号牌为新A2GK9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G21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932KM+900M处时,由于疲劳驾驶操作不当,冲下路基发生翻车,造成车内乘车人**和***死亡,张**受轻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电话:1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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