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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第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现年2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栏板货车从战河往宁蒗方向行驶,当日2:30分许,当车行驶至华泸线K97+850M处哨房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后翻滚至道路左侧山沟,造成乘客陈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驾驶员受伤、云******号轻型栏板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量刑情节。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才

检察官助理:张籍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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