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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48********,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09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建设JS2000DZH电动正三轮载李某某行至宾川县**路路口往南100米处时与罗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无号牌建设牌JS2000DZH车辆为电动正三轮轻便载货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18726****)。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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