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3岁(199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五华县**镇**村。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粤M0****号牌小轿车从五华县河东镇东溪村往河东大道方向行驶,途经五华县河东镇河东大道291门前公路地段,左转弯驶入河东大道人行横道时,碰撞到正在从人行横道横过公路的行人丘某某,造成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属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志群
检察官助理:温录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5925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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