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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市,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0时许,杨某某持“B2”证驾驶陕DB3719“三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南向东右转行驶至**市**大街南段碧桂园路口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由南向北梁某某驾驶的绿驹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梁某某受伤、绿驹牌电动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8日18时20分死亡。2020年6月10日兴平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下发公交认字【2020】第2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附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事故认定书等;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盟献

                           检察官助理:马燕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补充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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