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92********,汉族,大学文化,**企**,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营口市西市**小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A****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楼开发区税务局前路段处,将行人曲某甲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杨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曲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曲某甲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曲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够主动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4077****;
2、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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