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都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街交叉口北侧**酒店门口处时,与行人常某某、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常某某、商某某受伤,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常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8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常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鄢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商某某陈述;5.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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