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茌平区杜郎口镇腰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聊城市茌平区高郝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北处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云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林
检察官助理:徐建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杜郎口镇腰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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