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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屯留区**镇**居委会**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晋D****1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王某某,后排乘坐肖某甲、肖某乙)沿长治市屯留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生农机公司门前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路西行道树发生碰撞,致杨某甲、王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受伤。经鉴定:肖某甲颅骨凹陷性伴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须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头皮瘢痕长度构成轻伤二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胸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胸椎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被害人肖某甲等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明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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