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粤K5****(粤K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羊角往黄岭方向行驶,8时许行至本区**镇**村委会路段时,因不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当场拨打报警电话110及急救电话120,并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置,随后伤者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杨某某当场被带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宿车中队接受调查。2019年5月11日,伤者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杨某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接触钝物作用引起多脏器损伤致感染性休克死亡。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林头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电白分局110警情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页
检察官助理:张小霞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