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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镇**村**区**号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6时40分许,杜某某(已诉)驾驶冀F*****号中型普通货车沿雄县雄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候留村道口处时,将由西向东行走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杨某某系该肇事车辆承包人,在明知该车已达报废标准且改装过的情况下,仍雇佣指使杜某某驾驶该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及前科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酌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颖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镇**村**区**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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