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夏邑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人杨某某2019年7月15号19时38分,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沿S32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时,追尾撞上戚某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两车损坏,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由于害怕杨某某驾车逃回到**乡**村****家中,撞住人的事告知妻子何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凌晨3时20分主动到桑固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戚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戚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的孙子戚某乙要求赔偿170000元,取得谅解要求不再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人杨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逃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百军
闫向楠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在**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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