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J****4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吴10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乡**集**饭馆前路段,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尸体照片;2.被告人杨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非党员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杨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豫J****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到现金证明,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交尸)字[2019]159号鉴定书、(滑)公(物)鉴(醇)字(2019)1337号检验报告,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河北津实[2019]38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0526120190002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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