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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欣力源”电动三轮车沿**线从瑞金市**乡**村往市区方向行驶,5时50分许,行驶至**乡**村“**副食店”门口路段时,遇行人赖某某相对方向步行而来,电动三轮车右侧车头与赖某某在道路中间相撞,造成赖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1日9时30分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4月3日,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甲、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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