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杨88,男,1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0*0*0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莒县**镇***村***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杨**驾驶鲁L**2**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206线451km+70m处,与行人宁**(女,殡年35周岁)相撞,造成宁**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在事故现场投案。
2019年6月24日,杨**的亲属与宁**的近亲属签定协议书,约定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赔偿宁**的近亲属人民币35万元,于协议之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19年7月24日前付清(注:已付清)。被告人杨**的行为取得被害人宁**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交警对现场的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宾馆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莒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冯涛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宾馆监控录像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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