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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建林,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5********,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盘某某、邓某某),沿易勐公路由勐伴镇往苦竹林村方向行驶。同日23时30分,当车行驶至易勐公路K38+500M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李元强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刮擦,导致两车倒地,造成杨某某、盘某某、邓某某受伤。被害人盘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7月24日14时20分死亡。

经勐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李元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盘某某、邓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盘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邓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28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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