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牌号为浙JZ****号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石岭线从海游开往亭旁方向行驶,4时57分许,途经石岭线7km+480m路段时与行人何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浙JZ****号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驶离现场,后通知被害人家属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但在救助被害人的过程中未承认系自己驾车撞倒被害人的事实。后经他人劝说,主动到案发现场,向现场调查的民警承认交通肇事事实。经三门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放行通知书、返还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本(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杨某乙、杨某丙、赖某某、邵某某、何某丙、杨某丁、林某某、杨某戊、杨某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
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黎群松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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