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01日00时50分许,杨某某醉酒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每100ml血液中检出92.5mg乙醇)驾驶蒙L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河区X7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702公路1公里加600米处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车辆与道路西侧树桩和指示立牌发生碰撞车辆翻滚入道路西侧树丛内,造成蒙LC****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杨某某、乘员闫某某和陈某某受伤,树木、指示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经临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5月01日03时30分许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临公交认字[2019]第032号,认定杨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闫某某无责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及家属与死者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237900元并取得家属原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闫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谅解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荣洁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管辖派出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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