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6224281973********,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本市无固定住所,乌鲁木齐**有限公司驾驶员。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新******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乌市科建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碰撞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庞某某致其重伤,后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 舰
王维维
2019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326****;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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