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59********,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日08时08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线由**镇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马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颈胸部联合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纳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2624****;
2、卷宗材料和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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