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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6********,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乡**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7时4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25.12582号大中型拖拉机载李某某、尹某某、吴某某沿小麦冲山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其倒车行至蒙某市文澜镇小麦冲顶路段处时,所驾车辆失控向坡下滑行过程中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尹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胸背部及脊柱四肢等损伤造成闭合性胸部损伤合并脊髓损伤、窒息死亡,吴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2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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