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11月1l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84********,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建水县临安镇**村村委**村**号,现住蒙自市**镇**村**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由蒙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13线由文山方向往蒙自方向行驶,当日12时许,行至省道313线K60+600m处时,车辆驶入对向行驶路线,车头左侧与对向紧靠道路右侧边缘行驶的由被害人陶某甲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康某某、陶某乙)左某某相撞,造成陶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陶某甲、康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陶某乙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四肢等损伤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陶某甲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康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27.8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陶某甲、康某某、陶某乙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2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