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杨某某驾驶川ZTX***号小型轿车从仁寿县**乡**村往**镇行驶,19时13分许,该车行驶至仁寿县**镇*街李某某家外时,将行人黄某某撞倒,杨某某驾车逃逸。黄某某受伤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全责。2019年12月5日杨某某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实;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君良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电话:1340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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