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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公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村**号,2017年9月26日,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本案)被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因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4日21时许,杨某驾驶冀E*****轿车沿

平任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任县**村路口东侧,与步行的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事故造成达某某死亡,肇事车辆损坏。经调查、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达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3.鉴定意见:任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等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达占武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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