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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1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M*****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隆阳区板桥镇境内刘上线刘家坡方向往福禄地方向行驶,当日09时10分许行驶至刘上线K3+100米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马某甲驾驶的云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时,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挂擦,致使摩托车倒地后马某甲被货车碾压,造成马某甲当场死亡、云M*****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经鉴定,马某甲系头部受损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马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M*****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丧葬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等;3、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杨春会

2020年7月23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5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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