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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泗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 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A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京市江宁区怡景街与万福路路口倒车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行人戴某甲后冲出路外,又撞到绿化护栏和停放在该处的苏A5****号小型普通客车,致被害人戴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绿化护栏损坏。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戴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筱娴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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