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0时05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FN****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345国道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组地段时,该车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向某某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某受伤后于当日死亡,苏FN****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告人杨某某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燕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