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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暂住南通市通州区********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亚楠,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06294013。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QY****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合路香台村十一组地段时,因夜间驾驶机动车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该车前部右侧与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陈某某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曹某乙、陈某某受伤于当日死亡、被害人曹某甲右颧弓骨折(轻伤二级)、肋骨骨折(轻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本案民事赔偿已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曹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燕华

检察官助理:薛利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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