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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县,住右玉县**小区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晋F5508D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7Km+500m处,未确保安全驾驶,未避让行人,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甲碰撞,致杨某甲死亡,晋F5508D小型轿车受损。

经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9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且未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东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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