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8********, 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东**镇**村**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6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无驾驶资格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曹妃甸区**大街**广场西侧**烧烤前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常某某以及常某某所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常某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及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户籍证明、住院病例及诊断证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认罪悔过书、谅解书、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红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