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自卸三轮汽车,从三台县光辉镇方向往三台县中太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台县**镇**村**组路段,与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川B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林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科所(2019)机鉴字绵阳三台07020、07021、07022号、鼎诚司鉴(2019)临鉴字第1845号;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车辆受损,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