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7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FB****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德中路由德阳往中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龙居村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路过群众报警,杨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8106****。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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