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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7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德阳市旌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FB****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德中路由德阳往中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新中镇龙居村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路过群众报警,杨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8106****。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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