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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53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珙县巡场镇芙蓉酒店方向往步行街方向行驶至巡场镇新桥街与茨梨市场北巷十字路口处时,撞倒被害人欧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欧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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