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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盐亭县高灯镇三河**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二轮摩托车,从盐亭县云溪镇寺垭往蓝泊湾方向行驶,至职业中学外人行横道时,将正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撞倒,杨某某当即拨打报警电话,王某随即被送至盐亭县人民医院抢救,2020年11月15日王某医治无效死亡。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顺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1、川******二轮摩托车的制动系所检项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规定,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2、川******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41km/h-47km/h。经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向王某近亲属支付13.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云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873****。

_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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