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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3********,汉族,大专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邓某某、叶某某由简阳市宏缘乡方向沿乡村道路向金堂县五福大道方向行驶。17时44分许,杨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五凤镇白凤村18组12号外路口处右转弯下坡时,所驾车辆驶出道路向右外翻于坎下庄稼地内,造成邓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叶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作法医病理学书证审查,审查意见为邓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胸廓多发性骨折、肺挫伤后肺部感染;外伤为邓某某死亡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其在死亡中占完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由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叶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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