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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7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C****7、苏C****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本市静海区团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官屯镇街里,撞上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胡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丹丹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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