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安国市**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3日被经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被安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安国市药都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30号电杆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14日经安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130683120200000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远峰
检察官助理:史欢欢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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