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贾庄村芦庄5-1户,曾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泥古路(潘集区朱集西矿南侧)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致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2019年12月26日,经潘集交警大队研究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2019年12月30日,杨某某和朱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按照协议履行赔偿款34万元,朱某某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 慧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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