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苏省铜山县人,住徐州市铜山县铜山区**街**号楼。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5点2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号为苏******出租车行驶至灵璧县**村路段,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上,致使车里乘坐人柯某某当场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攀登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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