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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7时51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号轿车,沿肥东县桥头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东路交口处左转弯,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碰撞到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黄某甲。造成车辆受损、黄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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