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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临邑县**镇**村民,住该村**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AU****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奥体西路路口右转时,适遇被害人林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白某沿工业南路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林某重伤二级,白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抵达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白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头颅崩裂死亡。经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白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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