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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98********,中专文化程度,济南市**大道**西**时代中心**连**餐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村**巷**号,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G2京沪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海方向468公里+50米处时,车辆碰撞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面包车,后鲁******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侧翻,造成鲁******号小型面包车乘车人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吕某某、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3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高位颈髓损伤引起呼吸循环障碍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陈述;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莹洁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16345****、1302657****;

2.本案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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