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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鱼台县**镇**路**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6时36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34公里+500米处,与被害人苏某乙由北向南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苏某乙受伤,当日经金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苏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苏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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