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襄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绿驹牌电动车,沿台襄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襄汾县**镇**村*村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刘某某相撞肇事,造成刘某某和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身体之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俊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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