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川Y*****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张某乙、刘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岳某某、张某甲等六人,从本市恩阳区下八庙方向往恩阳区观音井方向行驶。当日16时15分许,行驶至下八庙普济宫村一社坡道处时,车辆坠落到路边干塘内,造成车上乘客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刘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岳某某、杨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管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杨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岳某某、张某乙、刘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报警,积极配合调查,履行赔偿义务,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2.证人刘某甲、岳某某、张某乙、何某某、云某某、刘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洲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6015****。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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