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5198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于2020年10月21日将本案移送给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超载23%的粤SB****号重型厢式货车,沿京港澳高速中央分隔带以西第三条车行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京港澳高速西侧2181公里700米时,遇王某甲驾驶粤AA****号中型厢式货车搭载王某乙、陈某某(均站在车厢内)在前方应急车道内行驶。被告人杨某甲因疲劳驾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车驶入应急车道,碰撞了粤AA****号货车尾部,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经鉴定已达轻伤二级)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交通警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称重单、死亡医学证明、病历、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尸体检验鉴定、伤情鉴定、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速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度疲劳超载驾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芸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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