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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2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粤L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G205线往惠风二路方向行驶,行经和畅东六路高速桥洞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前方由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碾压,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杨某某驾驶超载机动车在道路变更车道时,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未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对该事故的发生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朱某某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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