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现住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GB****/冀G****挂半挂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兴加油站十字路口右转弯入110国道时,与顺行右方由南向北行驶李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杨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说明;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玉生
附: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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